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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未达标 用人单位缴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玮)“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专项资金。”这是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获悉的。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深圳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办法》强调,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将全部缴入市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扣除代征费后的余额按市占30%、区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安排使用。

  此外,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深残联发〔1998〕5号)、《关于调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深残联发〔1999〕1号)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深财〔2001〕48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深财社〔2000〕13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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