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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58 石家庄日报

  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劳动争议10月1日起施行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案每年以20%速度递增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这位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最高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这件司法解释从2003年底开始起草,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高法院负责人说,它是用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无故拖欠工资应依法支付25%赔偿金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多网民和读者都反映,希望对这些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最高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最高法院研究后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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