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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案拷问“按标的收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特约评论员 李坚

  富士康“天价索赔案”近日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评价说,我国法院是按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主张的越多,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越高,这个案子的诉讼费估计在20万以上(本报8月30日)。为此有评论认为,我们的诉讼收费制度,对于法院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作用——法院之所以受理此案,原因有可能就在于法院在此次事件中不仅仅

是一个裁判方,而且也是利益方。

  在现行的诉讼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不管案件是否疑难,一律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一定的比例收取诉讼费用,这样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富士康诉记者一案,可能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因为既然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那么法院受理此案后,几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立案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记者个人财产的做法,就有追求高额诉讼费之嫌。而法院如果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就必然难以保证裁判权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事实上,只要法院具有这种自身经济利益的企业化追求,就难以消除人们对其公正性的怀疑。

  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诉讼费的不合理性还在于,有些案件虽然标的大,但审理难度低,动用审判资源少,尽管如此,原告需交纳的诉讼费往往是成千上万,甚至达十万以上。这样以标的额度大小来按比例收取诉讼费,显然是不恰当的。

  在很多案件审理中,由于不能预知法院将要判决的赔偿金额的大小,因而当事人提出较高的索赔金额并非不合乎情理。然而,依照现行收费制度,当事人的诉权是很难充分行使的,因为当事人的想法根本不可能与法院的想法完全一致,而当事人要想获得较充足的赔偿,就必须冒负担大笔诉讼费用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虽然胜诉了,但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大的,甚至于所获得的赔偿还不足以弥补其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这样的例子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显然,对于一个案件,权利人虽然胜诉了,但因为交纳诉讼费用却得不到实质性赔偿,而法院却因为审理案件而得到相当可观的经济收入,这种追求经济效益的诉讼费征收制度,不能不令人怀疑其合理性。假若法院以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的多少为依据,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司法权应有功能的发挥必然因之受挫,法院的中立立场自然也就难免要打折扣了。

  为此,现行的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诉讼费的收费制度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对此加以改进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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