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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发交通黄牌效果虽好但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4:41 南方新闻网

  广东省中山市交警支队近日推出新举措。据《广州日报》报道,在中山市,外来工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所在的企业将被处以黄牌。据了解,该项首创的举措目前已取得了良好效果。

  黄牌是个什么处分?报道说,企业接到黄牌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从报道中看,交警部

门出示的黄牌,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有警慑作用却无硬性约束力。

  中山交警部门的“创意”,看着眼熟。今年年初,郑州市委、市政府就作出过类似的决定:今后对交通违章个人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将本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等挂钩,或者让单位领导去领人、在新闻单位曝光等。郑州市政府此举,曾被舆论质疑为“连坐”式管理。

  显然,中山交警部门的办法,和郑州市政府的决定如出一辙。其本质在于,将个人的责任与其所属单位的责任捆绑在一起,如此便可利用单位的力量来实施对个人的管理。此类举措往往效果良好。

  尽管执法部门本意良善,尽管执行结果效果不错,有两个问题还是必须厘清:交警部门有权给相关企业发黄牌吗?企业有权对自己的员工“采取相关措施”吗?

  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交警部门有权就交通安全问题威胁企业,卫生部门是不是可以就公共卫生问题给企业发“红牌”呢?如此,显然是将责任的追究泛化了。没有任何条文能够保障交警部门可以擅发黄牌。同样,企业对自己的员工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但不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一切行为都有管理权限。

  撇开合理性不说,这样的“连坐”式管理有可能置管理部门于尴尬境地。正如前文所述,黄牌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关企业法律意识强,拒绝接受所谓的黄牌,交警部门又能如何?难道还能勒令企业停工学习交通法规吗?

  效果良好的管理手段不等于是合理的手段,这样的道理其实很浅显。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对此类“连坐”式管理乐此不疲,或是因为受传统思维影响,不明就里,或是用了此般“创新”的办法,效果明显,或是因为加重企业的责任,管理任务就得到了分解——可是,手段的性质出了问题,只怕是社会效果最终弊大于利。因此,这样的管理值得商榷。

  □汪晓波(作者为资深媒体从业者)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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