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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人大纠正非法收缴证人借款的信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5:04 人民网

  人民网8月31日讯近日,一起检察机关非法收缴证人10万元借款的信访案件在河南省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得到了纠正。

  2005年4月,焦作市马村区韩学文到市人大信访办上访,反映马村区检察院干警在办理李金栓偷税案时,为了追缴偷税款,采取打骂的方式硬逼他退还借李金栓的10万元工资款,由于害怕,他不得不把10万元借款交给检察院。在此期间,老娘被吓死,妻子吓出了病。

他不服,多次到马村区检察院、市检察院反映,市县两级检察院都以种种理由推拖,就是不退还他的10万元借款。

  市人大信访办领导十分重视此事,当即将信访材料批转市检察院督办。2005年6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信访办反馈处理意见,认为:10万元钱是韩学文主动交给检察机关的,收缴此款属正常追缴的李金栓偷税款,不予退还。

  针对市检察院的处理意见,韩学文提出了不同意见,如“借款为什么被当成偷税款,李金栓借出去的钱还有很多,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去要”等。市人大信访办经过研究,认为韩学文说的有一定道理,于是再次向市检察院交办。2005年8月,市检察院作了补充报告,认为:韩学文所借李金栓的10万元钱为非正常借款,其本人又愿意主动将钱退回,故此款应予追缴,不应退还。

  由于市检察院始终没有将10万元款项的性质说清,即对10万元是赃款还是偷税款没有认定,并且就韩学文在该案中是什么身份也没有明确说明,市人大信访办于今年5月又一次向市检察院交办此事,并限期答复。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认为:在李金栓偷税案中,韩学文始终是证人身份,既没有被认定为职务犯罪,也没有被认定为偷税共犯,故这10万元既不能作为赃款也不能作为偷税款收缴,况且李金栓偷税案判决中对此款项并未认定,所以,马村区检察院收缴韩学文10万元款项于法无据,应予退还,并责成马村区检察院筹措款项,落实返还。

  日前,马村区检察院已将10万元钱返还给韩学文,韩学文非常满意,专门向市人大信访办送锦旗以表示感谢。(郭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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