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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大户要“动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5:11 南方周末

  编者按:8月25日,一篇题为《教授建议对高收入者超生追究刑责》的新闻,经网络转载后引起广泛反响。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中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舆论的反馈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只对富人超生用刑法,是否违背了“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原则?二、靠重典治理超生,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

  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郑志国教授。而其他人口专家、法律专家的观点也在此发生了激烈碰撞。

  治此顽疾,需施重典

  □受访:郑志国,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采访:本报记者吴晨光

  记者(以下简称记):就您提出的观点,有评论称,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此,您如何解释?

  郑志国(以下简郑):我那篇短文并没有专门针对超生富人提什么措施,而是说对那些危害很大的严重超生和其他破坏人口控制工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建议不是专门针对高收入者,而是针对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通过行贿达到多胎生育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长期而大量隐瞒超生人口数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当经济和行政手段不足以威慑这些行为时,采取刑法手段就成为一种选择。我知道这种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而公开之后引起争议的可能性很大。我只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内部材料上提出这种建议,后来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见诸报端并引起争论。无论如何,网友和读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关注是无可非议的。

  记:您的意思是,对超生者———无论他的身份如何———都适用刑法?

  郑:不是这样。只是对那些严重超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当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无效时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有的人不但“原配”多生,而且还有私生子,对经济处罚不屑一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这种情况怎么办?看来需要有刑法的约束。

  记:我们知道,有些超生的富人是认罚的。能不能这样说,他们所交的罚款可以购买超生孩子所占有的社会资源?

  郑:我不认同这种观点。首先,这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育权不能这样交易;其次,如果交了罚款就能多生,那些对社会贡献较大,但不一定成为巨富的人是否也应当允许多生?这样还怎样控制人口?此外,社会资源用多少钱能“购买”?这些超生大户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估算成本?这些都成为问题。

  记:还有人提出,生育权是“天赋人权”,在执行有关规定时应该以人为本。

  郑: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人口太多使得各种权利之间发生了矛盾。要多生,又要就业,要私家车和大房子,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在适度人口规模时能够逐步满足;可中国13亿人口大大超过了适度规模,正在逼近极限规模。不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怎么办?只有控制人口数量,提高质量,才能通过不断发展来实现人们的正当权益。这正是以人为本的要求。

  记:那么您认为,中国人口应该控制在多少比较合适?

  郑: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有两个指标值得参考:一是世界人口平均密度,二是美国人口密度。人们常常对中国的人均资源与世界人均资源、美国人均财富进行比较,说中国人均资源和财富如何少;还应该同世界和美国乃至其他国家比较人口密度。按世界人口平均密度计算,中国的人口应当在5亿左右,按美国人口密度计算则在3亿左右。如果我们不认可这两个数字,那就没有条件同人家比人均资源和财富。

  记:有人提出,日本人口密度比中国高,为什么不同日本比?

  郑:日本也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并由此导致对外扩张心理和行为;中国各地国土质量有差异,西部一些地方不适合居住,绝大部分人口集中在中部和东南沿海一带,广东等省份的人口密度大大超过日本;日本的国土质量并不差,海岸线比中国的还要长;中国13亿多人口,不可能像日本那样主要依靠外部资源来建设。

  刑法只适用于“重婚多生”

  □受访:郭自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采访:徐卓君

  用刑法来处罚超生大户不大合适,因为超生的情况很多,也很复杂。但有些“超生大户”除了合法妻子之外,可能还与其他女性同居,生了多个孩子。这就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重婚罪”条款,可以用刑法中重婚罪来加以处罚。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一部法律。不宜一旦涉及某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把它列入其中,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超生对于计划生育的国策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当然是应当受处罚的,但是如果用刑法来处罚的话,可能是一时解气了,但长远看来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且,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把“超生”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写进刑法当中。

  目前,超生的焦点是在农村。农村的人口基数大,普遍不富裕,生产力不发达,所以他们需要更多的人力。由于观念上的原因,农民更希望要个男孩。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靠现行的计划生育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约束(现在的一些法规对于超生这个问题还是起了一定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经济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来解决。

  罚!上不封顶

  □受访:曹景椿,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

  □采访:本报记者徐彬

  两年前,我曾向国家计生委提交了一份报告,内容直指富人和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这个报告敲响了“特权阶层超生”的警钟,引发对“富人超生”现象的讨论。

  报告的缘由是,2000年前后,沈阳有一个国家干部,退职下海后成了暴发户。他已经有一个孩子,但准备再生一个。计生部门反复做他和爱人的工作,毫无效果。区法院不得不派几个人到他家“蹲点”。但是3个月后,他们还是跑到鞍山的一个山区把孩子生了。计生部门花了8万元工作经费,也没能阻止他超生。

  沈阳在2000年之前,10年中只查处了76例富人超生。但在2002-2004年,发现了42例——这只是暴露出来的。富人超生的实际数量到底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专门派人到10个省、市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这几个地方的“富人超生”

  情况比沈阳更严重。而在全国范围内,富人超生的势头都在增长。虽然在富人中超生的只占少数,但是影响很坏,严重破坏社会公平。

  所以,对有关人士提出的“罚款对有些人失去打击力度”的观点,我是认同的。拿辽宁省来说,生一个计划外的孩子要征收4万-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这笔钱能让穷人伤筋动骨,但是在富人看来却是小菜一碟。甚至有的富人在罚了钱后公开挑战说,再拿几万元生一个行不行?

  此外,富人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查处起来很难。有人钻政策空子,可以用再婚的方式超生;有人钻法律空子,到香港或者国外去生。

  对这个特殊的群体,我的意见是对这个人群要重罚。罚多少钱,与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上不封顶。另外,只要违法生育,任何政治荣誉都不能得,让某些企业家在政治上得不偿失。

  但我不同意将超生问题写入刑法,不管穷人还是富人,超生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式来处理。

  私权私事为何要“上刑”?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

  “严重超生该负刑事责任”的主张虽然惊人,却经不起推敲。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中国历年超生家庭累积的数量十分惊人,他们已经或多或少承受了社会性惩罚,如罚款、革职、孩子成“黑户”、不能分田地等。如果真要再加一条刑事惩罚,监狱里恐怕人满为患。而且,这一主张也将不利于社会和谐。

  更重要的是,与其要限制的是富人超生,不如限制穷人超生。君不见,就因为穷,孩子有了出息上了大学反而导致父亲自杀的案例时见报端?儿女好学、拾阶如上,反而导致贫困家庭“教育返贫”常有耳闻?在事实层面上,生与育更多是家庭、夫妇和个人的私权私事。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有生育的理性,这掂量孩子的需求和家庭养育能力的关系,“生育成本-效用理论”已经很好解释了微观的生育决策行为。如果说“忙,养不起”是丁克家庭的生育理性,那么“穷,养不起”就是贫困家庭的生育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区分的是理性的“超生”与非理性的“超生”、有能力的“超生”与没能力的“超生”。合乎逻辑地,从受教育程度、能力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待富人超生现象,那么或许归类为理性的、有能力的超生行为。因为他们有更好的理性判断、更好的养育能力、更好的发展前景。

  中国需要中产阶级,百姓需要脱贫致富,任何“歧视”、“仇视”富人阶层的做法都是要不得的。至于如何避免部分为富不仁现象,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何一个社会总是会有挑战秩序、行为越轨的人,这就是制定、维护和实践法律的必要性。但生育作为一种限制性的天赋人权,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却要倍加小心,本来是私权范围里的事情拿到社会公正的天平上、放进公权的范围里来考量,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譬如,2003年下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耗时长久、几易其稿、历经多年就是明证。毫无疑问,虽然中国人现实的生育权限早已被界定为人赋人权,但毕竟是天赋人权在先人赋人权在后,这才是千古不易之公理。直言之,生育无罪,“超生”入刑事犯罪的“法眼”完全不应该。

  超生百态

  ●拿钱去买通行证

  “有钱能使鬼推磨”,此话同样适用于一些超生富人的心态。“这里有20万元,随便你们怎么扣,我需要安心养胎,请你们别再上门骚扰了!”这是广州市一名大腹便便的孕妇来到街道办对计生办工作人员的“交待”。对于那些家境殷实的人来说,多生孩子其实很简单,交纳一笔可观的社会抚养费以后,多生的孩子一切等同于第一个孩子。

  ●“游击”战术

  “富人罚着生,穷人躲着生”。小品《超生游击队》描述的现象,今天依然存在。大多数农民承担不起超生带给他们的经济损失,他们甘愿背井离乡,游离在各个城市的“贫民区”,男人每天外出打工挣钱,女人则在“家”怀孕。“家”也不能称之为家,大多是一些私自搭建的“窝棚”,卫生和安全条件都很差,但租金很便宜。

  ●“先天残疾”的第一胎

  “计生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他们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超生的干部们既不想丢了乌纱帽,又希望多子多福,于是他们就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找人开了证明,自己的孩子得了“先天疾病”,符合再生二胎的要求。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党委副书记在10年内生了3男2女,他以长子残疾为名,连续超生四胎,结果被查处。

  ●海外生产

  目前,去香港和国外生小孩成为一种新的超生方式,甚至还有一些地下中介在妇幼保健院里,向孕妇发卡片,他们称可“代理内地孕妇香港生仔服务”。公众人物多生子女的事实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非中国国籍成为超生的有效挡箭牌。有些中国女性连续在国外生过三个孩子,但因为孩子的国籍不是中国,所以与国家提倡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的基本国策没有冲突。去国外和香港生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负担的,所以这也属于富人的“专利”。(实习生徐卓君采访整理)

  ◇本期调查:你支持对超生大户“动刑”吗?支持请发短信至P1177141,反对者发P1177142,表明您的观点,赢得大奖!

  

超生大户要“动刑”?

  向春/制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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