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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鸿富锦诉案的双重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5:49 国际在线

  作者:刘海明

  8月30日,鸿富锦公司发表公告,表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财产的冻结,同时将该报社并列为被告,并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改为1元象征性赔偿。被诉记者翁宝称这是新闻同业的胜利。(《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31日)

  才短短几天时间,鸿富锦诉案已引起很大震动。在该诉案没有发生戏剧性变化之前,我更喜欢当一个看客,静观原告鸿富锦公司和被告记者、《第一财经日报》以及其它媒体的反应。

  有学者称,鸿富锦此前做法应视为一种诉讼策略。这话不假。不过,正因为这是一个“策略”,或者说,是个计谋,反而使富士康诉案具有双重教训的意义。

  作为企业形象“受损者”的鸿富锦公司,认为记者采写的报道,不符合事实,起诉记者,是其权利。记者不是无冕之王,对自己的文字需要担责。然而,鸿富锦向记者索赔3000万元,在中国目前的工薪收入的语境下,这个标的,不亚于天文数字,不可能得到执行。也许,该公司真的在玩诉讼策划游戏。然而,这个“游戏”,无疑将玩家推到了一个既尴尬又被动的境地。面对舆论的强烈谴责,鸿富锦大幅度降低诉讼标的,只能说明,鸿富锦诉案最初的索赔标的,不过是个数字游戏而已。越是这样,越是让原告容易背上恶意诉讼的罪名。我敢说,纵使鸿富锦公司最终赢得官司,它的这种漫天要价的索赔做法,也不是一家成熟企业的正常行为,赢了了官司的同时,自己的信誉却遭到不同程度的自损,得耶,失耶?可见,自鸿富锦公司决定骤降诉讼标的的那刻起,需要重温一下“吃一堑,长一智”的古训了。

  作为鸿富锦诉案中“弱势群体”的记者和其所供职的媒体,也该此次诉案事件中,汲取教训。媒体固然拥有采访权和报道权,问题是,你所采写的文字,必须经得起诉案的震荡。鸿富锦公司对报道勃然大怒,作为被监督者,“生气”原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生气和诉诸法律是两码事。除非鸿富锦方面不怕担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罪名,执意起诉记者。换句话说,打这场惊天动地官司的目的,就是为制造轰动效应而制造轰动效应,全然不计成本,不顾后果。否则的话,起诉就是有它的道理。从这个角度说,作为当事记者和《第一财经日报》,却有多问几个为什么的必要。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作为社会的良心,报道一切适合报道的新闻,天经地义。前提是,所报道的事实不能是局部的真实,而是全面的真实。具体到曝光鸿富锦公司存在的问题,媒体所披露的数字是否属实,所写的细节,寻找第三方核实没有,都是至关重要的。采写报道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和疏漏,当是记者和媒体所需要铭记的教训。

  新闻报道有待进一步规范;对舆论监督的诉讼,同样有待规范。鸿富锦诉案,原告对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给其它所有被监督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反面标本,这个教训值得借鉴。与此同时,媒体的报道是否准确和负责,也在考问媒体的良知和职业道德,这方面的教训,全国所有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也当竭力避免。

  鸿富锦诉案,在中国当代新闻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一面镜子,舆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妨都来照照这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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