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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县两法官违规办案被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6:47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8月31日电(记者胡靖国)记者从山西省稷山县纪委获悉,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原建龙和法官巩远明因在一起案件执行中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和游玩安排,违反程序,违规办案,最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据稷山县纪委查明,2000年2月,稷山县审计局退休干部冉某因冯某欠其5万余元货款长期不能结算,向稷山县法院起诉。2000年2月25日,稷山县法院判决,冯某在10日内付清

冉某的货款及利息。冯某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8日,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8月7日,冉某向稷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巩远明作为该案执行员,当天便向冯某送达执行令,要求其于8月1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但未等自动履行期满,巩远明竟在下达执行令的当天,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冯某在五金厂张某处的货款6.1万元划拨到冉某名下。之后,原建龙、巩远明二人又于9月下旬赶到江苏连云港,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冯某在连云港价值6万元的货物扣押到稷山县人民法院。期间,两人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及游玩安排。2000年11月18日,原建龙又私自决定将扣押货物中的两辆三轮车予以拍卖,却未将拍卖款2755元交给被执行人。县纪委调查期间,被法院扣押的冯某其余货物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严重,致使冯某损失达5万元以上。

  稷山县纪委认为,原建龙、巩远明二人在执行冯某欠款一案中,利用职权违法办案,重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物,违规拍卖被扣押的物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而且在办案期间,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游玩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鉴于二人在调查期间积极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建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巩远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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