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处分“摆谱”干部别“离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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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6:54 正义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政府昨天签发文件,对受政府重托前往灾区探望灾民,却置灾民不顾拂袖而去的“摆谱”女干部给予免职处理。这名遭免职的女干部,其不良行为经新闻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新华社29日亦发表文章,将此类现象称为“摆谱”。 (8月31日的《中国青年报》) 对于有违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严肃处理是应当的。但处分“摆 谱”干部别“离谱”,这个“谱”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但看看这名女干部的处罚,与此毫不相关。 其实,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任免机关在任免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它属于职务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处分的一种形式。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免职不是撤职,连最轻的警告处分都不是;如果非要说是处分,也是“中国特色的处分”。 现在问题严重在,很多单位把免职作为“保护干部”一种“有效措施”,丑事出来,民愤极大时先免职,风头一过再重新任职,而档案中不留一点痕迹。上的处分,也不会发生处分应有的效力严格地讲,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党纪政纪,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而现在所谓的“免职处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既不严肃,也不符合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没有依法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罚或处分为基础的“免职处分”,是很容易在事后被“翻案”。 作者: 马廷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