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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严情节”何以演变成“从宽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20:00 光明网
陈名重

  海南国信控股集团总经理盛进驾驶假冒部队号牌小轿车,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撞飞一辆摩托车,造成两死两伤后逃逸,致使一名8岁孩子成为遗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盛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新华网8月25日)

  因“驾驶假军车肇事”、“撞死两死两伤后逃逸”、“被警方认定为盛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直接原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这无论如何都是“从重从严情节”,可是在法

官自由裁量权之下,却以逃逸后在压力下的主动投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从而演变为“从宽的理由”,就这样轻描淡写地从轻处罚为“判3缓4”了。这是公正的判决吗?

  既然被警方认定肇事者盛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死两伤的一方就是无辜受害者。当事故发生后,肇事的盛进理应依法抢救受害人并保护现场和立即报警,他不但不施以任何抢救行为,反而逃逸作案现场,企图逃脱罪责,这就罪上加罪,按照法理应该依法以“故意杀人”论处。面对海口467名警力的昼夜巡查压力,盛进于次日14时被迫向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投案。如果法官认定这就是“自首情节”,那么,任何交通事故肇事者都应以立即逃逸为上策,然后再在压力之下去投案,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自首”的机会,就会得到从宽处理。按照这位法官的法理观念,如果老老实实按照法律规定,肇事后首先对受害者施救,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反而会失去一次“自首”机会,也就没有从宽的依据和理由了,如此案的盛进这样作,在量刑上是否就会受到重得多的处罚呢?

  审理此案的法官并非不懂这个道理,而是故意在歪曲“自首”这两个字,而是对“从宽”理由的滥用。据报道,有法官在审理酒后驾车肇事案时,不但不加重酒后驾车的罪责,反而将酒后驾驶者因神志不清而肇事作为从宽的理由;还有因未经培训考核仅凭关系办理驾照,不但不将非法持有驾照视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反而将无操作技术作为从宽的理由。这样的荒唐判决,其直接后果就是鼓励“酒后驾车”,鼓励“无驾驶技术者驾车”,“肇事车肇事后即速逃逸”。荒唐的判决必然有荒唐的法官,荒唐的法官不但亵渎了法律,给法治社会制造不公和混乱,还会为“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愈演愈烈推波助澜,这正是当前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

  盛进狐假虎威驾驶假军车上路,是公路交通法难以容忍的,又给肇事后逃逸制造了查处的难度,难道不应该罪加一等吗?驾假军车,造成两死两伤,肇事后逃逸,盛进这个作案者如果是一个普通公民,受害者是官员或者富人,法官不判他十年、八年甚至以重刑相待才怪了。可这个盛进恰恰不是一个普通公民,而是一个富翁,是一位官员,是一位堂堂的“国信老总”,本来肇事后逃逸事是一个新的犯罪事实,可在法官的手里几经辗转却成了“自首从宽情节”,甚至连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也成了“从宽情节”。如果盛进不是“国信老总”而是一个穹光蛋,拿不出钱对受害者进行人身赔偿,法官是否就要给以罪加一等呢?如果在某些法官手里法律成了整治穹人、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还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么?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法律不是只讲从严不讲从宽,而是不能滥用“从宽情节”,现在很多对于腐败的惩处、对官员滥用职权的渎职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有钱人的违法犯罪的处罚,往往是失之于宽了,在从宽的理由中很多都是于法无据的,有的是牵强附会,有的是故弄玄虚,有的是玩弄文字游戏,像盛进案的“自首从宽情节”就是一个活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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