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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性转折里的“猴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0:00 东南早报

  从三千万元到一元

  □安徽省庐江县左崇年

  我们在为《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松了一口气的同时,得首先感谢《第一财经日报》力挺记者的正义之举。同时,我们也从“富士康索赔案”的细节中看到了“富士康”的

许多“动作”是令人不能理解和“搞怪”的。8月8日,“富士康”给《第一财经日报》发了一份律师函特意提醒:“贵报社未列为被告,敬请留意。”这是“讨巧卖乖”,还是无声的“警告”———“这是我富士康与两记者的‘私事’,你们报社就不要出面干预。”果然,富士康来了个360度“大转弯”,将索赔3000万元改为1元,以体现“富士康”的“宽宏大量”,我不在乎钱而在乎“理”。同时富士康宣称:“赔偿本公司的声誉损失不论大小,都将捐助给慈善机构。”富士康一边在“整”记者,一边在“行善做好事”,以得到人们的“同情”和支持。真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曾经尝到索赔3000万元官司“甜头”的富士康,如今重蹈覆辙、故技重演,以财大气粗架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快的速度”裁定:冻结被告王佑、翁宝两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查封冻结扣押其可执行的财产。也许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立案行为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忽视了一个前提:当事人一方恶意抽逃资金,变卖、挥霍、转移、隐藏财产和标的物,以及由于争议标的物自身属性而发生腐烂变质、毁损的现象,有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无财产可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金。两位记者在报社又跑不掉,何况又是职务行为。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些“前提”放置一边,先查封、扣压、冻结记者财产,这样的“快速行动”,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诉讼费,还是另有“他意”?此举正好给“富士康”钻了“司法漏洞”的空子,以此打压记者有了“法律依据”。

  假如有一天,比“富士康”更财大气粗的“富土康”、“富大康”的经济强势企业都来“恶人先告状”,先申请财产保全,将记者的私人财产查封扣压、冻结,以此打压记者,记者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都被打乱,在如此重压下,还敢再履职吗!“富士康”的“戏剧性变化”是在自编自演一出“猴戏”。但无论如何,正如《经济观察报》总编辑所言“富士康起诉记者是对新闻报道赤裸裸的威胁”,更像新浪网总编陈彤所担忧的那样“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但是,我们小百姓也从中看出“天价索赔案”中的“司法漏洞”也需一个合理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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