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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工可持工资欠条起诉”的导向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0:02 红网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最引人眼球的是“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国青年报》2006年8月31日)这是司法为民利民、关爱弱势群体的实在举措,具有明确的导向意义。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民工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耗费较长,民工往往等不及就采取其他过激措施,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一裁两审”的制度设计受到了普遍的质疑。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作出了务实的规定,只要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单纯的民工欠薪凭欠条直接就可向法院起诉。

  直接起诉有利于简化程序。民工持欠条直接可向法院起诉,省却了仲裁的前置程序,对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民工来说程序简化了,手续简单了,维权方便了。

  直接起诉有利于缩短时间,及时实现权利。原先的“一裁两审”,即使最紧凑,全部程序走下来起码要二三个月,时间长的可以拖上一二年。而直接起诉再加上法院普遍推行的“绿色通道”等便民措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及时维护民工的权益。

  直接起诉还有利于强化执行力度。拖欠的工资只有执行到位直接交到了民工的手中,才算真正维护了民工的权益。仲裁庭没有强制执行权,裁决生效后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直接受理欠薪纠纷,有利于审执联动,加大执行的力度,特别是一些生活极其困难的民工,法院还可以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使维权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我们有理由相信最高院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更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也必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稿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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