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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需有连贯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0:02 红网

  今后,居住在廉租房之内的住户,一旦不符合要求,可能将不再像以前那样享受“终身制”。建设部昨日公布的《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要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必须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新京报》8月31日)

  毫无疑问,一些地方出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廉租房的现象,不但影响真正需

要廉租房的家庭利益,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会扭曲政府住房保障政府,进而影响到政府行为本身所应有的社会公正性质。所以,建设部在要求各地进行复核的同时,还要求地方政府扩大廉租房的复盖面,应当是一件好事。

  但要注意的是,住房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福利政策,其制度的设立指向是要让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社会群体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制度的目的也是为向公众提供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基本要求,同时也能使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体面的生活状态。因而在此前提下,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所应复盖的就不仅要有针对廉租房的社会群体,同时还应有其它社会群体。就以上述的廉租房家庭为例,假如原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因经济收入提高,经复核已不符合享受廉租房的条件,但同时其既租不起市场价格的房也更买不起市场价位的住房,或者其如按市场价格租房会使生活水平下降到贫困线以下的话,政策应怎么办?还有,对一些虽租的起房,但如买房只能贷款,且可能使生活水平降低的“三夹板”工薪阶层,其是否也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由政府提供一定的与之对应的住房保障福利。应该说,这些都是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住房保障制度设计安排时,所要考虑的政策衔接与连贯性问题。

  其实从制度观点看,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还不仅仅只是一个政策问题,其中还涉及行政责任与市场关系的定位。也就是说,在经济不断得到发展的今天,政府应当站在什么立场,履行哪些职责,以哪些职责为中心并由此应向社会提供何种水平的公共福利保障问题。而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如何解决,又同时能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政府行政的有关理念与追求,也可以说是一把衡量行政取向的标尺。

  所以笔者觉得,上述建设部廉租房工作实施办法的推出,固然对廉租房工作的改进是一件好事。然想说的是,相对整个住房保障工作而言,廉租房还只是其中的一个“点”,而要做好住房保障的“面”上工作,建设部还要对自身工作的职责定位、以及政策的衔接与连贯性有所考虑。当然,这也不仅对住房保障有着具体意义,应当对其它社会公共福利工作也应有着普遍的社会含意。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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