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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呼吁为监视摄像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0:37 新京报

  据8月30日《瞭望东方周刊》报道,随着北京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范围越来越广,所引发安全与隐私之争也越来越突出。

  城市安装摄像头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显然,如果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一部分监控摄像的架设和使用,因为未经合法授权,从而可能对私权利形成干涉。因此,如果说监控摄像一定要有,是社会管理所必需的,那么,也应当有一个法律对此加以规制。

  这个法律约束谁?毋庸讳言,就是约束监控摄像背后的人。尽管他们的初衷是善良的,并且借助摄像的管理效果也是良好的,但仍然要在法律上申明:为什么要架设一个监控摄像?理由是什么?是否必须这样做?……法律还要说明:在哪里架设?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如果是公开的,是否有显著的标志告知人们,让摄像前面的每个人都知道有一只“电子眼”正盯着他。如果是秘密的,是否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一级的机构,为了什么目的,在什么范围内,有权安装不为人所知的监视设备?

  从技术上说,这个法律最容易被架空的地方,就是有关“谁看”和“看谁”的规定。谁看,这是涉及“谁来监督那些监督别人的人”的问题;看谁,那是事关被看者的权利问题。对于监督者来说,不仅要明确规定他该看什么,不该看什么,而且要明确他“怎么看”。是实时的,还是录像的?因为这取决于看的目的是督促善举,震慑违法,还是便于事后追究?无论哪一种目的,都应当能够实现双向监督,否则,就会助长“选择性执法”。以交通违章的录像执法为例,由于执法者不在大街上,不在公众视野范围之内,因而人们无法知道,是所有被拍摄的违章行驶的车辆都受到了处罚,还是只有一部分车辆收到了罚单。

  这个法律真正的核心部分,并不只是对监管行为的规制,还包括对被看者的权利保护。对法律所规定、所列举的权利,我们应当认为是对这些权利的强调,而不是对未列举权利的排除。为了使权利不流于口号和宣示,就要保证权利在被侵犯的时候,能够得到法律有效的救济。不能救济的权利是纸面上的权利,不能救济侵权的法律是“没有牙齿的法律”。具体到监控摄像问题上,被看者的权利主要有两个:第一,事先被告知的权利,也就是,一个人至少应当知道自己正在被看,否则,这种看与被看就是一种秘密,并且是一种不正当的秘密;第二,事后质疑的权利,换言之,一旦摄像的内容不利于他的时候,就应当让他有机会向一个中立的机构申诉,要求审查这段录像的合法性及其证据上的效力,等等。

  最后要回答的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一个这样的法律?如果说,“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这个朴素的道理应当铸在硬币上,那么,硬币的另一面应当铸上:“监视越多,个人隐私与自由越少。”我们毫不怀疑,通过监控摄像肯定能做许多有益的事,但能够为善的手段也能为恶,所以手段本身也应当纳入正当程序。和谐社会中,监控的实现必须纳入法律轨道。

  □邓子滨(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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