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路飞石案”昨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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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0:5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本报讯自驾游遭遇飞来横祸,被路边山坡上坠落的巨石击中轿车造成1死2重伤,受害人及家属状告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和安庆市公路管理局索赔200多万元(本报昨天报道)。昨天下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举证时,原告一方始终坚持,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履行管理和养护的责任。而两被告则主张这起事件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主要由自然灾害等方面 的原因引起。原告方认为,事发之前当地曾经多次发生落石事故,但是,现场并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说明被告行为具有过错。原告为此特地申请事发现场附近一家板材厂的老板出庭作证。证人表示,2005年5月2日事发时,他就在厂里,听到工人叫喊出事后,连忙赶到现场帮助救护,当时天气状况良好。此前这一区域确实发生过数起山石坠落,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公路管理部门事后对路面上的落石进行了清理。 被告方从气象部门调集了当时的天气资料,事发前3天平均降水量达40多毫米,事故原因应该是雨水冲刷造成的石质边坡上山石自然坠落,和公路管理部门无关。事发地附近行政村为被告出具了证明,称坠石山坡属于行政村集体山场,已经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被告据此认为此处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 根据证人陈述和被告出示的证据,距事发现场300米远的地方竖有警示落石的图案标志,被告据此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行为过错。但是,原告律师对这一警示标志是否在事发前竖立提出质疑,同时指出管理部门没有“碎石台”、防护网等防护措施,更说明管理部门存在忽视防护的过错。被告方还提出,被砸车辆的驾驶员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继续本案的审理。 (洪莉莉本报记者何克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