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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2:23 大江网-江西日报

  今天是中小学校开学的第一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开学在即,记者就义务教育法的内容采访了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系主任廖晓明教授以及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请他们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解读。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是,中小学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此次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便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这两“必须”和两“不收”,为国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保证。在此基础上,该法还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这就堵住了在义务教育阶段某些学校假以各种名义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体现了推进

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

  此次义务教育法颁布,很多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都认为,其核心和灵魂,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受教育人的公平。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应享有公平的教育。即使学生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学校也只能予以批评教育,而不得开除,剥夺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保障农民工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还特别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办学条件的公平与均衡。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学条件。义务教育法还把义务教育的阳光照在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以及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身上,要求政府对这些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提供符合要求的条件。

  受教育人的均衡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了要实施素质教育,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弘扬了我国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

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
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另外,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今年10月份前后,省人大将在全省范围内对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的执法检查。可以预料,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我省少年儿童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本报记者罗德斌 实习生傅海泉 罗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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