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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诉讼”与司法“亚健康”(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2:26 江南时报

  编者按:即使用“峰回路转”都无法说尽“富士康案”的戏剧性变化。这一让人看不懂的变化意味着什么?它是孤立的偶然,还是“连锁”的必然?我们已经认识到,理性地“解剖”此事件成为当然,如若想看得更深更远,却又需要非常锐利的“目力”。今天我们就组织了两篇“目力”超长者写的文章,推荐给广大读者。其一是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先生的《“富士康诉讼”与司法“亚健康”》,其二是国内知名杂文作家、时评家郭松民先生的《翁宝示弱无关性格》。这两位作者均为本报时评版的专栏

作家。

  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事件(以下简称“富士康诉讼”)已经成为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昨日《江南时报》爆出消息:富士康索赔标的已经由3000万元降至1元。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真阅读了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迄今为止的所有资料,了解了“富士康诉讼”的来龙去脉,得出这样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司法“亚健康”的诸多症状。

  首先是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拿起“法律武器”,在中国法治语境中是个值得欣赏的褒义词。富士康与记者打官司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法律”真的有可能成为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成为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工具的特殊背景下,这种官司也就非同寻常。诚然,诉讼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权利,诉前财产保全也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以报复、打压、恐吓、威慑为背景的恶意诉讼,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也是终究得不到司法支持的。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有反诉的权利,富士康的起诉的确在客观上对两位记者构成精神损害,因此,作为被告的两位记者有权提出反诉,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是司法的急功近利问题。在诉讼费按诉讼标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情况下,天价的诉讼标的必然给法院带来可观的诉讼费收入。人们会很自然地质疑:对诉讼标的高达3000万的“富士康诉讼”,深圳中级法院如此高效率地立案,如此迅速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此信誓旦旦地承诺快速审结,这种少见的高姿态难道真的与司法的急功近利无关吗?!

  再次是司法常识的被蒙蔽问题。记者的采访报道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则上只能将报社列为被告而不能单独起诉记者。这是基本的司法常识。

  难道真的是堂堂中级法院不懂法,不了解上述司法常识吗?当良心被利益蒙蔽,当法官利欲熏心的时候,司法常识也就容易被司法利益、司法功利所遮掩。

  此外还有司法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在行政系统的语境下使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词语。其实,只要是公权力运作的环境,都容易存在所谓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都容易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幽灵栖息的地方,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诚然,司法诉讼是程序性和形式性很强的专业活动,但程序正义必须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恪守程序、讲究形式,但不能蜕变为形式主义。

  “富士康诉讼”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反思。

  媒体、公众、政府、法院都应该更加理性、更加深刻地看待“富士康诉讼”。我们关注和期待的是一次裁决,但又远远不是一纸裁决书……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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