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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3: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今后3年税务部门将对其免征房产税。

  通知对营业税也做出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

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通知还指出,税务部门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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