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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 四川“道法”案参照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刘畅)近日,省高院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供全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指导意见明确,“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范围内对“道法”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结束。

  指导意见指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对2006年7月1日《机

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确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在确定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后,对不足部分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过渡期内,原商业三者险出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保险责任,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台“交强险”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其中的垫付机制保证了伤者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仍然会遇到执行难题。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为事故受害人支付或垫付最高8000元的抢救医疗费用。但是有的车祸发生后,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垫付是有前提的。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介绍,垫付的详细说法就是“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受害人的生命有危险时才涉及垫付。车祸中有一些情况不属于“抢救”,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垫付医疗费。此外,垫付8000元的另一个前提是,在被保险的车辆司机有责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确定司机有责,保险公司只能先一次性垫付1600元。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只有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核对医疗机构打出的医疗费用清单后才可以支付。四川保监局有关人士认为,由于“交强险”实施时间比较短,保监会规定7月1日到9月30日为适应期,在此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研究具体的操作细则,在很多地方还需要补充完善。业界指出,目前“交强险”最大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医院、交通部门没有形成默契,缺乏一个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操作细则。保险公司坐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医院方事先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送上门来才付钱。而交通部门也按照行政程序处理,医院方面又通常不会事先出具抢救费用清单,导致车祸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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