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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盗引起合同纠纷 原告被告均认为一审错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4:3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樊新光)来宾市兴宾区一村民到旅社住宿,次日即发现停在路边的新车被盗,后法院判决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旅馆承担次要责任,但当事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日前,来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12月24日晚,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村民罗庆国到市区一旅社住宿。由于该旅社没有设停车场,罗只好将自己刚花3万多元购买的一辆五菱小客车停在路边。

  随后,罗问旅社老板黄某停车在路边是否安全,黄说,“没有事的,我们会帮看的。”罗当即委托黄替他看车,黄表示,“我帮看,但车子有钥匙来开的话我不理的,也没有办法。”罗自信自己是新车,别人不可能配有他的车钥匙,遂放心住宿。次日凌晨5时许,旅社值班服务员看见一男青年走向罗停放的车辆,并用钥匙打开了车门,上前询问也没有发现什么异样。之后,男青年将车开走了。当天上午8时许,罗起床后发现自己的车子不知去向,一问之下才醒悟车子被偷了,当即打电话报警。事后,罗认为此事是因旅社的过失导致,于是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兴宾区法院认定,罗明知停车在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罗得到黄某的承诺后,轻信不可能有人能配车钥匙来开车,从而放心住店。罗和店方之间在建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的同时,作为又附加条件的形式建立了相互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店方只能在服务台值班的同时兼顾帮看车辆,保管方法并无过错。按双方附条件保管及车辆无偿保管的原则,遂判决罗庆国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损失的80%,店方承担次要责任,即损失的20%。

  宣判后,罗庆国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车主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旅馆老板黄某也答辩认为其是无偿帮人看车,同时还附加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宾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由此造成车辆被盗,应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从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罗、黄双方的口头保管合同是有效的。车子被盗时,旅社服务员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韦怡作者:谢永辉 樊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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