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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持欠条打官司”:一大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5:24 华商网-华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以往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法院一般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处理起来程序烦琐,农民工长时间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现在司法解释做出前述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成本。(昨日《华商报》)

  法学家梁慧星曾算过一笔账:工资债权按法律规定属于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农民工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6个月,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为15天,于是,2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即便胜诉,法院也只保护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雇主只要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95天,农民工就注定了无法讨回工资。为什么那么多雇主愿意拖欠工资,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讨薪无望,原来这在很大程度上竟是由法律“决定”的。

  法律赋予农民工持工资欠条直接上法院打官司的权利,这一司法程序上的创新看似简单,对农民工维权却可以发挥“四两拨千斤”之功用。

  长期以来,农民工们在工资被拖欠、权益被忽视之后,没有畏惧退缩,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勇敢地行动起来,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关方面开始痛切地认识到,积累日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大事。”所以,尽管不少地方对农民工以跳楼、堵路等过激方式追讨工资的行为“依法”惩处不贷,但与此同时,政府、司法、工会等部门也行动起来,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此次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农民工打官司的门槛,也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具体表现。

  一位知名学者在一篇剖析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文章中写道:“当制度化的渠道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就是要以各种方式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要学会把一件有理的事情,办得有节,办得有利。”这样说丝毫没有要鼓动农民工“闹事”的意思,而是说近年来农民工维权的“非常手段”已经唤起了全社会对其权益的关注,那么,现在农民工维权的制度化渠道正在成熟,今后的维权就更要注意理性、秩序、依法办事,逐步减少“非常手段”,尽量避免过激行为。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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