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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抓准契机,强化人大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6:00 光明网

  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所规定之监督权,拥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从提出到如今制定出台,历经20年。这主要因为这部法律触及到政体与基本架构问题。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

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依照这一架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均源出本级人大。不过,在现实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仅就行政机构来看,其权力不仅源于地方人大,也源于上级政府的授权,这就导致了人大监督权行使的不足。从法理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拥有的权力中,仅次于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的,就是监督权。通过这一权力,人大也可以确保其他部门执行法律及人大的决议,但事实上,各级人大的这一权力并未形成预期的那种力量。

  此前人们议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法没有出台。现在监督法出台,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也规范了行使这一权力的程序。比如,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尤其重要的是,《监督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以一种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但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种种权力能否从法律文本上走入现实中,依然需要不断努力。《监督法》能否满足公众对人大监督权的心理期待,就看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抓住此一立法机遇,建设和巩固实施监督权的制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此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改进自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数量比较少,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七八个部门的事务,监督效率不高。另一方面,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也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而他们又没有聘请专业助手。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监督权要真正在“一府两院”心目中具有权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紧紧地抓住两点:第一,强化对“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命权及官员的问责。第二,强化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控制与预算执行的监督。假如人大常委会能按照法律,独立地罢免不称职的官员,则其权威立刻就可以树立起来。同样,假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从预算编制阶段,就介入其所对口的行政部门的财政资金分配决策过程,则其日常的监督就不会被行政部门轻视。

  当然,人大强化监督权的正道,是实现监督的公开性,让民意成为人大监督权的后盾。这样的权力,将有可能打开一条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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