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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7:35 大河网-河南日报

  为规范河南省酒类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现将河南省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将从9月1日起全面展开,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90日内(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在60日内),向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公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可到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商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行政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八、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2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酒类流通登记备案手续及具体事宜以各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务厅2006年8月31日

  附:各省辖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郑州市商务局嵩山北路4号0371-67180387

  开封市商务局学院门街23号0378-3388971

  洛阳市商务局洛南新区市政府大厦0379-6330005963300025

  平顶山市商务局开源路中段64号0375-29318112931745

  安阳市商务局人民大道行政便民大厅0372-5116030

  鹤壁市商务局新区政府大院第二综合楼0392-3386229

  新乡市商务局人民路60号0373-262292631535690

  焦作市商务局车站街51号0391-2031899

  濮阳市商务局开州路15号0393-8997520

  许昌市商务局六一路12号0374-5913009

  漯河市商务局黄河路西段751号0395-3176639

  三门峡市商务局黄河路中段百货大楼十楼0398-295182913653987926

  南阳市商务局新华西路686号0377-6318813862298329

  商丘市商务局神火大道69号0370-2560801

  信阳市商务局新马路38号0376-6355305

  周口市商务局八一路中段0394-8285019

  驻马店市商务局乐山路389号外贸大厦0396-2902988

  济源市商务局宣化中街305号0391-668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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