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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让步了,但我们还要继续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7:5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0日晚11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该公司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新京报》8月31日)

  富士康公司这一举动明显是一种重大的让步。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完全了结,

富士康公司仍然认为:“《第一财经日报》两位采编人员以‘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不实内容报道本公司,严重歪曲事实,侵害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为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要求被告等须赔偿人民币1元的侵害名誉权象征性赔偿金,以昭公理。”

  在富士康公司刚刚起诉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与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富士康公司以索赔3000万元高调起诉,并以单独起诉记者这种形式,给人以专门打压记者进而打压新闻自由的反感,并非大家认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完全正确,如今,富士康公司既然在公众舆论面前作出了重大让步,人们就应当从名誉侵权的角度来关注本案中的问题。

  必须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对富士康公司的名誉侵权。新闻自由不能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造成对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如果《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与事实不符,那么理应承担责任。不过,《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主要揭露的是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而富士康公司主要以该报道中有“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的不实情况来控告记者。在我看来,如果该报道中的主要事实,即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的事实属实,那么即使存在“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的不实报道,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记者毕竟不是警察,不可能细枝末节都不差毫厘。

  必须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属实,也就是说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是属实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富士康公司有无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和修改工作时间,对于以前对工人有过的伤害,有无作出相关道歉及赔偿。《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对于这些事情的揭露,并非单纯是为了日后打赢一场官司,而是希望通过舆论监督来真正达到帮助工人改善工作条件和缩短工作时间的目的。因此,即使《第一财经日报》的官司打赢了,新闻界还要继续关注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条件是否得到真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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