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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开膛”占用要有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01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从9月1日开始,沈阳市《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告》正式实施。

  《通告》要求,凡在城建界内挖掘、占用道路的行为,必须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施工方案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到所在区域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和《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的行为包括: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脚手架、充气拱门、公交候车廊、地名牌、射灯、广告设施的;水泥泵车、罐车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的;依附城市道路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作业等行为。

  下述行为严格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展销;开办机动车维修作业门点;6∶00时至18∶00时挖掘城市道路;7∶00时至9∶00时、16∶30时至18∶00时进行城市道路占用作业的。

  对未经批准或不按审批要求的道路挖掘、占用行为,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违法施工或违法占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占用单位、个人的事故责任。(龚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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