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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特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当前,各级政法机关都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使广大干警全面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涵,不仅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还要启发他们勤于思考,把领导讲话、辅导教材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性论述与政法工作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印证,加深理解。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理解过程中,我认为应特别注重启发广大干警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三个特性。

  一是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念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五部分内容既高度凝练了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公正的诉求,又在此基础上补充了新的内容,反映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

  二是科学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处于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但又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合理吸收包括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在内的各国法治理念先进内涵的同时,必须立足于自身现实,创立适应当前中国法治工作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与我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相适应,又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既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又不过于超前,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法治工作。

  三是指导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推进我国法治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对广大执法者提出的工作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少数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出现混乱,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执法不严、不公、不准确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干警在法治理念方面出现了偏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这些问题,澄清干警的模糊认识,回答政法工作面临的许多重大理念和实践问题,确保政法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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