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富士康诉讼”需建设性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民事诉讼,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是在所谓的“名誉权”之诉中,是否存在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有人说,富士康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巨额索赔,是依法维权之举,实则有明显的恶意诉讼之嫌。也有人说,富士康狮子大张口,张扬的是财大气粗的霸气和淫威。是打着法律旗

号的对新闻监督的“阳谋”。诉讼成为富士康应对企业危机的策略,成为回击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武器”。

  其次,在“富士康诉讼”中是否存在司法常识的被扭曲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表面上看,原告起诉记者是符合司法解释的,但记者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作者,记者的行为本质上是属于职务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能将报社列为被告而不宜单独起诉记者。我们要遵守司法解释,更要尊重被实践证明符合法学原理的司法常识。对于记者的职务行为,原则上将报社列为被告而不宜单独起诉记者,这就是符合民法原理的司法常识。

  同时,是否存在不容忽视司法的形式主义问题。只要是公权力运作的环境中,都容易存在所谓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都容易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幽灵栖息的地方,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诚然,司法诉讼是程序性和形式性很强的专业活动,但程序正义必须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恪守程序、讲究形式但不能蜕变为形式主义。深圳中院声称记者遭索赔案程序无误,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据《南方都市报》8月30日报道)。人们难免要质疑:所谓的“程序正义”,是否正在蜕变为形式主义乃至司法领域的某种官僚主义?

  最后,是否存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让难以理解的是,深圳当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难道对该媒体披露的劳工“超时工作”问题就无动于衷,或许正是当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才使得富士康对媒体的报道如此敏感。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拥有权威、刚性的调查权、监督权、执法权,希望深圳当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尽快对富士康涉嫌劳工“超时工作”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应有的作用。现在该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积极介入的时候了。

  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应该感谢“富士康诉讼”,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反思。我们是否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建设性的反思上,多一些建设性的舆论。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