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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行节能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我国要将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决定》提出,我国将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监督,健全节能法律法

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

  与此同时,我国将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严格设定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都要严格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的要求;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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