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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的大讲堂中继续学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如果说互联网等媒体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智商,那么这个富士康事件将成为中国新闻界乃至国人学习法制的活教材,其教育与启迪意义巨大。因为仅就新闻界而言,我相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法制的优越性抱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因此可能对司法程序不甚了了,而习惯于从单一的道德立场出发进行失于简单的善恶、黑白、是非等评判。

  就“富士康”的举动而言,起诉记者和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并不违法;至于天价

索赔,虽在国内实属罕见,但在国际上已有若干先例。因此虽然,我们从感情上不喜欢甚至厌恶“富士康”的行为,但是“富士康”是依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而我们如果要建设法制国家,那就必须承认并保护其诉权。哪怕“富士康”全然罔顾事实和背离民意,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将会有效保护被告的权益。

  因此,在“一面倒”的局面下,我倒认为倾听原告的指控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尽管我们发现“富士康”起诉行为中的一些悖谬,例如,向身为工薪族的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此举让人匪夷所思。而就在本文完稿之际,传来了三个非同寻常之处的消息:(1)被告记者改为新闻单位;(2)索赔3000万元改为一元;(3)法院解除对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这些信息让我们更有理由在这个法制大讲堂中继续学习。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有一句奠定法院考察新闻界与政府关系的名言:如果报刊批评政府,批评错了也没有关系;如果报刊批评个人,批评错了就要承担责任(大意)。这就确立了政府无所谓名誉权的法理和政治观念。近200年后,美国司法界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对媒体监督强大权力的掌控者的权利给予了更多的保障。然而现代大企业虽然在全球具有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其生产、销售、流通诸环节可能攸关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名誉权(商业信誉)通常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难以适用“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界与工商界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看到法制环境下的企业通常能够守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了一些巨无霸型企业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付媒体监督方面的一些新招数和媒体可能面临的尴尬和困窘。此外,除了名誉侵权诉讼外,一些大企业还可能以其他诉由对媒体提起诉讼。以下两个案例具有典型性:

  1994年,被美国第三大烟草公司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解雇的研发部副总经理、生化学家杰夫里·威甘德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60分钟》节目披露,该烟草公司刻意对消费者隐瞒产品中含有致癌成分。《60分钟》节目1994年秘密制作了一期揭露性节目。然而,在节目播出之前,CBS的法律顾问通知《60分钟》说,该烟草公司已准备起诉CBS。因为“吹哨人”威甘德在被解雇之前,与公司签下一纸合同,其中包括这样的条款:威甘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他前任雇主的任何事情。如果《60分钟》的节目播出了,不仅威甘德本人将被起诉,《60分钟》所属的CBS亦将被起诉。CBS的法律顾问警告说,如果败诉,CBS将损失15亿美元。且不说输赢,只要对方起诉,CBS仅上诉费就要花1.5亿美元。几经周折和权衡,1995年11月11日,《60分钟》在回避威甘德名字、用“内线人”(Insider)作他的代号的情况下报道了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欺瞒消费者的情况。

  以上案例也昭示新闻界:对诉讼之道乃至整个法律知识的熟悉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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