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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索赔15万60年电费占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李力 因相邻的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徐先生等5家住户认为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便将相邻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电费4万元。他们表示这个数字是该房屋剩下60多年使用年限中增加的用电费用。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徐先生诉称,2004年,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在他居住的丰台区西罗园某处

楼房的东侧建造了高层建筑。这之前,他家住房的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门。但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徐先生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徐先生认为,是被告建造的高层建筑严重侵害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为此,徐先生及其余4名原告均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在法庭上表示:第一,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原告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原告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第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此案由于在社会中的反响较大,今天开庭时,也引来了其他小区的十余个业主赶到法庭旁听。因此案尚需对房屋采光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鉴定,法官最后宣布暂时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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