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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持股低于总股25%暂停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周芬棉 记者从沪深两交易所获悉,从今日起,社会公众持股低于总股本25%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这是沪深两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规定。至此,关于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行为终于有了具体的规范。

  沪深交易所在补充规定中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如果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并且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同时,自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交易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这里的社会公众不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流通股股东。依补充规定,社会公众,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外人。即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人,无论持的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皆不能称之为社会公众。

  分析人士指出,证券法及依此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只对终止上市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暂停上市未做规定,两交易所做的补充规定,对暂停股票上市规定12月宽限期,在全流通即将开启,企业破产法已经通过的现实条件下,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不仅上市公司中的收购兼并将日趋活跃,而且,对于挽救无望的上市公司,依法进行退市,有进有出,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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