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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4.5万姐妹反目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42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为14.5万姐妹反目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王俊)妹妹阿莉闹离婚时,为转移财产,曾将76万元转移到娘家亲戚名下。等她回心转意不想离婚后,姐姐阿芳一家却拒绝归还其中的14.5万元。阿莉无奈之下,自诉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告阿芳夫妇犯侵占罪,要求法院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昨天,该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审。

  起因:

  闹离婚妹妹转移76万元

  阿莉本是江西南昌人,在广州从事工艺品生意多年。她介绍,2000年,姐姐阿芳从南昌过来投奔她,出于姐妹情深,她不仅接纳了阿芳在其家中居住,还为她找了一份工作,安排她在自己经营的档口工作。

  阿莉回忆,阿芳来了之后,常在她耳边说“血缘关系才是最亲的”之类的话:“她就像搞传销的人一样,天天对我说,甚至在我洗澡、上厕所时都过来说。不知不觉中,我也接受了她这些话。为了她,我与丈夫曾吵过几次。”

  2005年5月20日,阿芳与阿莉的丈夫发生争吵,后者叫她搬出住,阿芳就拉着阿莉一起出来了。阿莉介绍,阿芳叫她离婚,她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阿芳又教她转移财产,说这样离婚的时候她就可以多分些:“我于是把我名下的私房钱都取了出来,转了一笔36.5万元到我大哥名下,一笔24.5万元到阿芳名下,一笔15万元到阿芳的丈夫名下。”

  惊变:

  姐姐一家拒绝全额还款

  在几名老乡的开导下,阿莉思前想后,决定不离婚了。让她想不到的是,她去找阿芳夫妇要钱,阿芳先只还了16万元,剩下的说要等等再说:“这一等就等了一年多。今年3月,我们俩因还钱问题打架,到派出所调解,她好不容易又还了9万元,剩下的就不肯还了,还说我欠她们的钱!”

  在阿莉看来,阿芳和她之间的故事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我帮了那条毒蛇,却反过来被她咬了一口。农夫被蛇咬了死得很快,我内心的痛苦却很漫长!”今年6月,心灰意冷的她将阿芳夫妇告上荔湾区法院,要求她们归还购房借款35万元及利息;不久,她又向该法院递交自诉状,要求法院判决阿芳夫妇犯侵占罪,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阿芳夫妇应归还剩下的14.5万元及利息。昨天上午,该案在荔湾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对于阿莉的指控,阿芳夫妇称不是事实。阿芳称,24.5万元她之所以只还16万元,是因为剩下的8万元本来就是属于她自己的:“我到广州来,曾带了8万元,和阿莉她们合伙做生意。她本来打了收条的,可我一直住在阿莉家,离开时没能带走。”阿芳的丈夫则称,他们一家一直在和阿莉一家合伙做生意,这15万元既是货款也是利润款:“我也不会还给她。要还,得把账算清楚了再还。”

  庭审:

  姐姐称妹妹纯属诬告

  阿芳的辩护人则指出,发生争议的14.5万元是营业款,属于阿莉阿芳共同所有。阿芳夫妇要求清算后再还款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她们主观上并没有拒不归还的目的,不应构成侵占罪:“阿莉这样告纯属诬告,我们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阿莉则反驳,14.5万元就是她的私房钱;即使这些款项有经济纠纷,也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相关法规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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