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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工凭欠条即可起诉的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9:19 国际在线

  作者:潘洪其

  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8月31日《北京青年报》)

  毫不夸张地讲,这是广大农民工以追讨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维权斗争取得的又一个胜

利。

  农民工追讨工资难度之大、成本之高、道路之曲折、历程之艰险,是我们这些未曾有过讨薪经历的人永远难以想像的。法学家梁慧星曾详细算过一笔账:即便胜诉,法院也只保护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雇主只要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95天,农民工就注定了无法讨回工资。天啦,为什么那么多雇主愿意拖欠工资,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讨薪无望,原来这在很大程度上竟是由法律“决定”的。

  如今法律赋予农民工持工资欠条直接上法院打官司的权利,这一司法程序上的创新看似简单,对农民工维权却可以发挥“四两拨千斤”之功用。仔细想来,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司法创新,却得来殊为不易。假如我是一名农民工,闻此消息,一定会悲喜交加,无比感怀。

  一些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会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追讨工资,也出现了一些通过过激行为追讨工资的现象。所以,尽管不少地方对农民工以跳楼、堵路等过激方式追讨工资的行为“依法”惩处不贷,看不出对这些走投无路之下被迫过激维权的农民工有什么同情之心,但与此同时,政府、司法、工会等部门也不得不行动起来,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此次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农民工打官司的门槛,也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具体表现。

  一位知名学者说:“要千方百计地告诉利益受损的农民工,他们的抗争是应该的,是有理的,当制度化的渠道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就是要以非常手段来讨工钱,要以各种方式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当然,非常手段的选择要有讲究,要学会把一件有理的事情,办得有节,办得有利。”这样说丝毫没有要鼓动农民工“闹事”的意思,而是说近年来农民工维权的“非常手段”已经唤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那么,现在农民工维权的制度化渠道正在成熟,今后的维权就更要注意理性、秩序、依法办事,逐步减少“非常手段”,尽量避免过激行为。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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