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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9:57 南方日报

  媒体质疑收费法律依据,市律协召开专题研讨会

  养路费征收不合法?

  省市公路管理行政部门回复:收费有法可依

  背景

  公路法规定车主无需缴纳养路费

  近日,有媒体发表评论,称1999年颁布实行的《公路法》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至现今,公路管理部门仍在按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因此,“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

  本报讯(记者/何莎通讯员/王红)“国务院应该尽快制定公路养护资金税收征收办法,以解决目前法制建设上的不协调状况。”昨天,深圳律协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就当前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召开研讨会,与会律师普遍认为,“在执法层面上,养路费征收的确有‘法’可依,但就立法层面而言,养路费征收存在立法违法的问题。”

  【执法层面】

  收费条例未废止就依然生效

  有关媒体质疑养路费的评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人们对于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论。在一片质疑声中,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公路管理行政部门都出面作出了说明: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

  “这样的行政做法的必要性是无可非议的。”国欣律师事务所的宋为民律师认为,养路费征收的法律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个是执法合法性问题,一个是立法合法性问题。《公路法》颁布时,包括其后两次修改,都没有宣布《公路管理条例》的废止,因此,《公路管理条例》作为至今依然生效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当然要执行。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肖才元律师也表示,只要有关部门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废止或者撤销,那么,“人们在观念上、认识上,都把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文件对待,在目前现实中的效力也必须得到承认和执行。”

  【立法层面】

  收费条例缺乏立法权限

  “就立法层面而言,征收养路费是没有合法根基的。”肖才元表示,像征收养路费这种涉及众多老百姓利益的非国有财产征收问题,只有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立法。“如果来不及制定,也可以授权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制定相关法律,而之前授权制定的法规也就失效。”因此,《公路法》实施后,《公路管理条例》在立法权限上,是不合法的。

  一方面,《公路管理条例》在立法权限上并不“合法”,另一方面,作为公路部门行政执法的有效法律依据,对于老百姓而言,它又确实“合法”。为什么出现这种法制不统一的怪现象?与会律师均认为,这反映了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矛盾现象。

  据了解,《公路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7年来,这一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与会律师表示,不管养路费征收制度存在的矛盾后面有多少社会原因,法制统一是一个国家法律权威性的前提。因此,“行政部门应该对行政征收的问题尽快进行法规和规章的整理,而国务院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路法的授权,尽快制定公路养护资金税收征收办法,以消除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不协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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