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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赵老师鸣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9:57 东方网

  万润龙作品集日前,温州乐清一位名叫赵志勇的中学教师找到了文汇报浙江记者站,向我诉说了一件冤屈事:去年7月8日,他被浙江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30天,理由是他4个多月前“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赵老师被关了30天之后,公安部门发现真凶与赵老师风马牛不相及,才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赵老师释放。两个多月后的10月25日,赵老师在自家的门缝中发现了公安部门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赵老师对这件冤案耿耿于怀的是具体办案人员的做法。案发四个多月之后才立案;被抓当天,当地派出所长让他家人拿出7万元钱来就可放人,赵老师坚决不给,于是当天晚上赵老师就被刑事拘留;发现抓错了人,公安部门将赵老师释放后,赔给他1914.90元钱,并表示另外可再多赔偿2000元,但前提是赵老师必须书面保证不再申诉,更不允许向媒体披露此事,赵老师又坚决不同意,公安部门于是就没支付赔偿金;更让赵老师不平的是,那位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李所长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只是将他平调到另一单位了事。

  赵老师认为公安赔得太少,先后向乐清市公安局的上级部门和法院提请复议和诉讼,要求增加赔偿和赔礼道歉。以上执法部门却表示,1914.90元赔偿依据是《国家赔偿法》,按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赔偿,因此并无不当。

  在媒体记者介入调查后,当地公安部门在赵老师被释放整整一周年之后才于今年8月7日向赵志勇老师赔付了1914.90元“国家赔偿金”,并到赵老师所在学校的办公室向赵老师赔礼道歉。

  笔者查阅了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看到第26条确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来,国家已经有法,依法判处不该提出质疑。但笔者却依然要为赵老师鸣不平。

  按照以上规定,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赵老师获得的“国家赔偿”只是用了少量的金钱来赔偿失去了30天时间的人身自由。这种赔偿标准是带有抚慰性质的,金钱的赔偿不仅小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且对赵老师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导致的精神、健康、名誉、肉体和家人、财产等损害没有作任何赔偿,社会主义法律所要体现的公平与正义由此受到损害。

  俗话说,精神无价。赵老师的精神损失远远大于金钱损失。科学设定赔偿标准体现了对人权和人的精神利益的尊重。赔偿标准过低则无法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

  与赵老师冤案轻赔形成明显对比的名誉权案的赔偿。2002年四季度,"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并与网易网站音乐频道互动链接。评选结果,臧天朔当选"十大丑星"之一。臧天朔以两家网络公司严重侵害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为由将两网站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网蛙、网易停止侵权,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同时因侵害人格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侵害肖像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因不满本单位一名前员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网络通缉令”,用真名实姓“通缉”那名员工。2005年8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终审判决育教中心赔偿前员工2万元精神损失。

  类似的精神损失赔偿案还有许多。笔者感到不解的是,“被公安拘留30天”对一个人的精神损害与一位明星被评为丑星、一位员工被本单位网上通缉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失显然大得多,前者仅获得近二千元工资赔偿而精神损失无须赔偿,但后者却“依法”获得了2万元赔偿,体现了同一法律体系下的司法不公。

  早在2001年3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德华曾谈及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这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权利在民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遗憾的是,在专家学者们呼吁了多年之后,受冤拘留30天的赵老师依然得不到因冤案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位侵害赵老师公民权益的派出所长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受到责任追究。这一个案的判处,无疑是对那种行政枉法者的纵容。


作者:万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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