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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抠门”招数五花八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0:26 人民网

  招数一: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

  某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约1000元,看上去虽已超过上海市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加班工资约500元左右,因此职工的实际工资只有500元。

  再如某电子厂规定职工月工资是690元,但其中包括饭贴50元,车贴50元。根据规定,饭贴和车贴都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招数二: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某金属制品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

  而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招数三: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某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畸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为420元。

  招数四: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某销售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

  这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结算。

  《人民日报》(2006-09-01第06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责任编辑:张玉珂)[打印正文][给编辑写信][E-mail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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