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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者四种情形不予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2:41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黄艳 通讯员 文燕媚) 近日,民政部出台了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按照新规定,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等四种情形将不予救助,同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等五种情形将中止救助管理。据了解,这两个规范在人性化服务、专业管理、强化队伍、机构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

  四种情形将不予救助

  据了解,广州是我省接收流浪乞讨人员最多的城市,广州救助站今年平均每月接收1300多人次,比去年略有上升,其中因为被骗被抢被盗而需要救助的占了6成。广州市救助站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列举了救助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题:甄别比较难,对于虚报虚假情况、重复救助的,没有很有效的办法进行甄别;对于违反救助站的管理规定,需要终止离站的受助人员,如果他们自己不愿意离站,救助站也没有什么具体办法。“现在新出台的‘规范’让我们有法可依了”。

  据了解,在2003年8月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中,只明确规定“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于中止救助,《细则》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须24小时值守观察区

  据了解,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必须进行观察。《规范》中规定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安排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应当设置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辅助器具(械)和防止意外伤害、交叉感染的设施、设备。对于这些,以前相关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救助站了解到,该救助站自去年开始就开始了24小时的救助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新《规范》的分类救助办法非常人性化。

  要为受助儿童提供玩具

  昨日,广州市救助站副站长胡国志说,新发布的救助工作管理规范,针对受助儿童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例如,对基本设施、设备的规定中要求,要有受助未成年人活动室,能够基本满足受助未成年人阅读、学习、娱乐、文体活动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文具、玩具等物品。

  此外,救助站应配备轮椅、担架、老花镜、拐杖、儿童座椅等辅助器具。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应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根据受助人员情况,还应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对流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

  对于流浪未成年人,《规范》还增加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方面的内容。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此外,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也是《规范》关注的重点。《规范》指出,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应根据其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对于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新规摘登

  四种情形将不予以救助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五种情形将中止救助

  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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