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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后重生 “重疾险”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2:43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进程: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广州中院

  案情关键词:重疾险

  理赔案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医生都给我下了病危通知,难道还不算重大疾病么?”陈女士拿着判决书无奈地摇了摇头。原来,陈女士在1998年曾购买重大疾病保险,2003年,她因患败血症等接受急救,幸运的是从死神手中逃了回来,此前医生曾一度下了“病危通知”。她认为其属于条款中的“疾病末期”,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不属于“重大疾病”而不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定义,只有那些没有治愈可能的才算数。案经两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既已有明确定义,故驳回了她的起诉。

  为防大病购买重疾险

  1998年11月28日,当时46岁的陈某为自己购买了一项保险,保险条款中写明,保险责任中包含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重疾险”。条款对“重大疾病”作出了解释,是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1、心肌梗阻;2、恶性肿瘤;...11、疾病末期。其中,疾病末期是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的。

  从1998年开始一直到2002年,陈某一共交纳保险费3950元。

  虽有病危通知但不算重疾

  2003年1月21日,陈某患上败血症、重度粒细胞缺乏症,医生还一度下了病危通知。幸运的是,陈某最终逃离病魔回复健康。在广州市慈善医院证实她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后,她找出了保险单,怎料当她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时,竟被保险公司一口回绝,称她所患的疾病不属重大疾病范围。

  “病危了还不算重大疾病?难道重疾险只保死不保生么?”陈某不服气,为求一个明白,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只有治不好的才算数”

  陈某认为,她的情况属于保险条款中“疾病末期”的范围,这有医院的“病危通知”和“重大疾病”的证明。

  保险公司则称,所谓“疾病末期”,即疾病的最后阶段,指某一种已经明确诊断的重大疾病已经恶化到无法治愈的程度,由于已经无法治愈,患者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不可逆转的状态,正因为如此,保险条款在“疾病末期”定义中加入了两项附加条款,因此,从医学上讲,可能达到末期的疾病只能是那些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且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及生命的重大疾病。

  而陈某毕竟是病情好转并出院了,正好证明了陈某所患的疾病是可能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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