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保姆加班领双薪” 有悖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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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4:29 正义网 |
从今天起到9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就拟定的首份《家政服务合同》文本在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特别对家政服务员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雇主应给予日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9月1日《新京报》报道) 对于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应当领取多少加班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保姆节假日领双薪” 则显然有悖这个规定。有人可能认为,对于实行月薪制的劳动合同而言,劳动者在节假日应当是“带薪休假”,即原来就有一份基本工资,如果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再领取“双薪”的加班补助,劳动者在节假日领取工资不低于百分之三百。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是指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并不包括原来的基本工资。对此,1995年5月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而且,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除以20.92乘以300%。这说明对于月工资来说,只是劳动者在应当工作的20.92天的工资,而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并不“带薪”,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也有一份基本工资。在法定节假日没有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对于保姆加班来说,雇主给予日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那么,如果规定“保姆节假日领取双薪”会对保姆造成什么影响呢?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保姆在某月的两个法定节假日进行了加班,按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其该月工资带加班费就应当为:月基本工资+2(天)×日均工资(元)×300%,而按这个《家政劳动合同》的算法则为:月基本工资+2(天)×日均工资(元)×200%,二者相差两个日均工资。 对于保姆与雇主的家政合同而言,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进行自由协商,但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报酬”的规定,其实是一个关于劳动者在节假日工作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标准,保姆与雇主的合同不能低于该标准。道理很简单,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和雇主来说都没有约束力,双方都能通过协商突破,那么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什么意义?法律作出劳动者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规定又有什么意义?而且对于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不对雇主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强制其执行,劳动者的权益又怎能得到保障? 所以,北京工商局的这个《家政服务合同》文本关于“保姆节假日加班领双薪”的内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节假日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节假日加班领三倍工资的规定,应当对此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 作者: 何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