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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让步后,该关注的焦点应该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4:49 正义网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0日晚11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该公司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新京报》8月31日)

  富士康公司这一举动明显是一种重大的让步,这种让步体现在,将索赔金额降为1元

、解除对记者的资产冻结及将报社追加为被告,都将大大地减轻记者的压力,把一个在表面上看来是打压记者个人的诉讼还原为一个纯粹的名誉侵权诉讼。这种让步,在我看来,根本上就是公众舆论与资本博弈的产物,是公众维护新闻自由的初步胜利,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完全了结,诉讼仍然在继续。富士康公司仍然认为:“《第一财经日报》两位采编人员以“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不实内容报道本公司,严重歪曲事实,侵害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为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要求被告等须赔偿人民币1元的侵害名誉权象征性赔偿金,以昭公理。”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我们该关注本案中的那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富士康公司刚刚起诉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与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富士康公司以索赔3000万元高调起诉,并以单独起诉记者这种形式,给人以专门打压记者进而打压新闻自由的猜疑。公众那时支持《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是站在维护新闻自由,害怕媒体会被资本压制的角度,并非认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完全正确,真理完全站在记者的角度。如今,富士康公司既然在公众舆论面前作出了重大让步,那么这一诉讼从一个打压新闻自由的事件,完全可以还原为一个纯粹的名誉侵权的案件,人们就应当从名誉侵权的角度来关注本案中的问题。

  我们现在必须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对富士康公司的名誉侵权。因为,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是可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自由,因此,新闻报道尊重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不能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造成对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如果《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与事实不符,那么理应承担责任。不过,本案中有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是,《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主要揭露的是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而富士康公司主要以该报道中有“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的不实情况来控告记者。在我看来,如果该报道中的主要事实,即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的事实属实,那么即使存在“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的不实报道,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记者毕竟不是警察,不可能细枝末节都不差毫厘。

  我们必须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属实,也就是说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工作经常超时是属实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富士康公司有无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和修改工作时间,对于以前对工人有过的伤害,有无作出相关道歉及赔偿。因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对于这些事情的揭露,并非单纯是为了日后打赢一场官司,而是希望通过舆论监督来真正达到帮助工人改善工作条件和缩短工作时间的目的。如果我们仅仅是关注并满足于《第一财经日报》的官司打赢了,那么,富士康公司即使输了官司但事实上也是赢了。因为,它通过诉讼成功地转移了公众的视线,让公众关注于名誉侵权,而不是劳工条件是否加以改善的本身。而这种结果,对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对于劳工工作的改善,都是无济于事的。

  根据不同的阶段,将关注的目光转移到不同的角度,才有助于我们真正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被资本和权力牵着鼻子走。我希望,今后公众和媒体对于本案关注的目光能及时转移到名誉侵权本身和劳工工作条件的改善上来。

作者: 杨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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