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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今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5:2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邵宁)自2006年9月1日起,本市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汽车维修工、食品质量检验员、美容师等28个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于日前发出了《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因从业者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无证上岗操作,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工伤事

故以及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国内一些省市先后出台了有关职业资格准入的相关政策规范。

  此次上海出台的《通知》,首批对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28个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此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从业者人身安全以及消费者利益。

  首批实现职业资格准入制的28个职业(工种)是:食品质量检验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工、保健按摩师、数控机床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废水处理工、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养指导师、餐厅服务员、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汽车驾驶员、起重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架子工、砌筑工。

  《通知》对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在发布招聘广告时,涉及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的,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时,必须从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对于2006年9月1日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内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

  ■对于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复核换证。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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