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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又一个硕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5:27 大河网-大河报

  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以往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法院一般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需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农民工长时间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现在司法解释做出前述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成本。

  毫不夸张地讲,这是广大农民工以追讨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维权斗争取得的又一个硕果。

  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有多大,法学家梁慧星曾算过一笔账:工资债权按法律规定属于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农民工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6个月,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为15天,于是,2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即便胜诉,法院也只保护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雇主只要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95天,农民工就注定了无法讨回工资——为什么那么多雇主愿意拖欠工资,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讨薪无望,原来这在很大程度上竟是由法律“决定”的。

  如今法律赋予农民工持工资欠条直接上法院打官司的权利,这一司法程序上的创新得来殊为不易。农民工们在工资被拖欠、权益被忽视、尊严被侮辱之后,没有畏惧萎缩,没有忍气吞声,没有消极等待,而是勇敢地行动起来,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虽然声音微弱,身影暗淡,但他们艰苦卓绝的奋力抗争,终于使有关方面痛切地认识到,积累日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大事,一些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会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追讨工资,也出现了一些通过过激行为追讨工资的现象”。所以,一些地方的政府、司法、工会等部门行动起来,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具体表现。

  笔者在这里向农民工的抗争精神表示敬意。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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