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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义务教育法》新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7: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丁 宁黄义伟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8月31日,记者专门请省教育厅副厅长孟凡杰、省教育学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哈市教育局法律顾问施乃信对新《义务教育法》的核心精神以及实施要点进行了解读。

  政府加大投入实现免费教育

  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与特征。首先是统一性,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要接受教育;其次是强制性,义务教育有相关规范可依;公益性,义务教育不以赢利为目的,以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目前,不收杂费要逐渐过渡,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新《义务教育法》非常具体地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责任,确定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办学责任、投入责任、管理责任和保障责任。与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比较,这一点非常具体、明确。义务教育所有经费投入不但是不向人民群众收费,而且对困难的学生、家庭供不起孩子读书的学生还要实行免费教育,并且要对相应的贫困学生进行资助。过去义务教育的投入上采取的是政府为主、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来改善办学条件,现在就需要政府担负起这样的责任,从现在开始,首先从农村贫困地区真正实行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目前,我省已做到农村贫困地区孩子的教科书和杂费全部免除,而且其中还要给予贫困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即“两免一补”。

  均衡发展原则得到明确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读:《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原则:均衡发展。对好学校不再锦上添花,对薄弱学校要雪中送炭。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缩小差距的角度,对办学标准(学校基本建设标准、教育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备标准、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做了严格规定。以往出现的“因分重点班老师没面子,学生受到伤害”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学校具体的办学标准、办学条件、质量要求,其中强调了加速均衡教育,具体体现在学校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均衡上。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有保障

  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由国务院分担教育经费是第一次,原来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分担。拨付经费有四个标准,即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同时,第一次在教育法律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评定教师职务有突破

  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解读:过去小学教师没有高级职务已成为历史。新法进一步对教师待遇进行了规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制度吸引了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不得歧视体罚学生

  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解读:新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纳入法律规定中。以往,一些学校采用哗众取宠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素质教育,这次通过法律对素质教育给出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义。如果学校不按照这样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则属违法行为。将德育放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首位,对教师也提出要求: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每一所学校都应按照国家标准,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对于学生身份也进行了明确,他们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是受教育者。

  新法重新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在义务教育阶段打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办重点校、重点班、不允许考试按分数排名、不允许单纯地进行知识传授、过分追求分数。这些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却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提升了义务教育办学培养目标,通过条件创设,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实现。

  教育违法行为更明确

  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开除学生、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推销商品和服务从中牟利、拒收有接受能力的残疾儿童、选用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首次提出校长负责制

  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读:第一次在本法中将引咎辞职概念写在其中,体现了国家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的态度和决心。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校长不再是套用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而是学校全面管理的专业人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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