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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了《精神卫生法》就好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0:15 红网

  重庆女医师李健萍因为怀疑丈夫“包二奶”,结果四度被丈夫送进重庆市精神卫生渝南分中心。但最近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却表明,她并无精神病。(9月1日《新京报》)

  早在此次事件之前,重庆就已经发生过有人将自己的家人送进精神病院的奇怪案例,重庆市民张伯明被妻子两次送进精神病院就是李健萍案的前车之鉴,不过张伯明案并没有成为后世之镜。亲属出于各种自私的目的捏造病史,而精神病院也仅仅是依据亲属的“感觉

不对劲”轻松将人收治,精神疾病作为一种十分敏感的特殊疾病,且不去质疑家属的道德问题,医院作为一个对人的健康负有责任的机构,居然就这么你唱我和地把一个正常人收治了,不能不让生活在社会上的其他人胆战心惊。

  一些法律专家和精神病学专业人士认为,应该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以规范精神病院收治行为。对此,我并不反对。从现在与精神病院收治行为有关的两个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来看,将正常人收治为精神病人只是属于侵权行为,司法介入的最好结果是院方给予公民一定的补偿,这不足以遏制医院乱收治行为。《精神卫生法》出台,可以弥补这样一个缺陷,增加对精神病院的行为处罚内容,比如追究院方法人的相关责任,取消一部分人的行医资格,责令医院整改,等等。

  但是由于《精神卫生法》是一部专业法规,它的出台会不会又成为另一部《广告法》呢?这一点也让人担心。我们知道,《广告法》对于违规虚假广告的处理比较无力,因为它对违规广告的形式规定的十分清楚,但是处罚手段则有点软绵绵,无论《广告法》怎么详尽,它都无法超出《刑法》所设立的虚假广告罪。《精神卫生法》怎么样规范公民个人以及精神病院的行为,恐怕不是有了一部法律就能办好了的。如果没有一些成熟的基础,比如公民个体和精神医院愿意参与法律博弈,法律不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而是为了制造出一种执法紧张,有了专业法,也可能无助于减少类似李健萍案的发生。

  精神病院之所以一次又一次收治正常病人,“仅凭亲属陈述”只不过是表面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健康问题已经不是精神病院所关注的内容。鉴于精神病院的社会敏感性,国家早就有标准规范医院收治行为。普通公民最终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必须要经过提请、检测观察、收治等步骤,需要有详细的观察病例。如果省略步骤,草率收治,十有八九精神病院的心思根本不在病人身上,他们这么匆忙收治正常人就是为了填补床位创收。这种情形已经从多家乱收治正常人的精神病院那里得到证明。

  以前,医院不当得利的情形还只是局限在综合性医院,任何关于医院的负面消息都集中在门诊费、医药费和药品安全上,当时也有专家建议尽快出台《公共卫生法》,可是后来不了了之,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法律难以独断。因为不光是公共卫生领域自身的问题,社会制度的各个环节的配合失效都有可能导致问题在公共卫生爆发。从综合性医院扩展到特种疾病医院的问题,我们真的是有了《公共卫生法》和《精神卫生法》就好了吗?我不敢抱乐观态度。

稿源:红网 作者: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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