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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慈善多一点选择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1:05 新京报

  7月下旬,台风“碧丽斯”肆虐粤北后,一场民间捐赠的热潮在珠三角兴起。绕过慈善机构和地方政府,直接把物资发送到灾民手中,成为这次救助的最大特点。(《第一财经日报》9月1日)

  直接捐赠,让公益事业有了一种选择的空间。表面看来其与慈善组织的捐赠形成一种竞争的关系,而实际上,在这样的选择机制的保障下,捐赠机构“在被选择的压力下,其

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最小”。

  公众有不信任慈善组织的权利,而我们一系列的法律,其实也是“不信任”的产物。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政府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那么就推定政府违法,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社会上出现不信任慈善组织和地方有关救灾机构的做法,并不值得奇怪,反而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选择的自由总是让人感到兴奋的,但是对于公共管理者将会产生一种压力。一个理性的公共管理者并不会以削弱公众选择空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威,相反,其会以保护公众的选择自由,以及自己权力的规范化行使来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其选择之一就是让公益事业面临着一种竞争的局面,使得捐赠者能够自主的选择、自主的控制,从而激起他们投身于公益事业的信心,从而更好地发挥慈善的效果。当前,对于很多慈善组织,最重要的就是反思自己管理中有什么样的不足,如何吸收借鉴民间捐赠管理的长处,以一种积极的心态来迎接这样的竞争,在良性竞争中,发挥慈善事业的效益。

  慈善机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其也就必须拥有某种权力,比如向公众募捐的权力,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权力与义务是不对称的:要我们募捐时,其使用着类似行政机关的权力;可是在日常管理中,在诉讼中却将自己当成了一个社会团体,不用承担行政机关的严格义务。如果其是行政机关,那么当我们对捐款使用有着疑问的时候,其承担着行政诉讼的严格举证责任,有着说明的义务,比如当我为五十元捐款打官司时,其就必须告诉我这五十元用到哪儿了。而事实上,如果真的跑上法庭,一些慈善机构又会以一个社会团体的名义,拒绝承担这样的严格责任了。

  公益事业引入竞争,并不是以市场的原则来玷污慈善的高尚,相反是为更好地保护慈善的纯洁,是为了人们善良的愿望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的竞争状态,有利于社会、受赠人、捐赠人,也有利于政府,值得嘉许。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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