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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2:0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过去只是对居住用地进行规划,现在我们要更细化地对居住用地上要建住房的结构等进行规划。”8月31日,我省出台《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有关人士称,要通过规划来控制住房建设强制性指标,确保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水平。

  据了解,《暂行办法》对城市住房建设提出了强制性指标要求,即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达到当地当年或上年城市住宅竣工总量的15%-20%。

  据介绍,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另外,我省各地正在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住房状况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的数据、资料也将是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住房需求和供应结构按照高档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被划分为5类。按《暂行办法》要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

  《暂行办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应当在1.0以上。据称,这样的要求就是为了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数量在建设总量中占多数,以保证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切实落实强制性指标。

  按照我省落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各地将在9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石家庄市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将分别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其他市、县的规划将报省建设厅备案。

  据介绍,如果在规划编制中遇有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将会同公众代表和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共同研究、论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施行中如果确实需要调整或修改,则必须履行必要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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