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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来论:叫停商家"最终解释权"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2:04 燕赵都市报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浙江日报》9月1日)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北京被叫停的消息,让人感到振奋。

  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易中,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某些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家声称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显然,这一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其次,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关系,以及语言的不精确性,合同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表达得不准确,从而引发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这就称为“解释权”。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权力。

  不少事实证明,如果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那么,商家的店堂告示中往往就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这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严重冒犯,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对商家来说,要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工夫,而不能一味在最终解释权上做文章。因此,北京市叫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以完全取缔和禁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违法现象。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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