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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督法》实施,须先提高人的素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00 光明网
倪洋军

  一次次修改,一回回砥砺,历经20年终获通过的监督法,出现了许多极具亮点的重大内容: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亮点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2006年8月28日人民网)

  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

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但是,《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民主”的“春天”就一定会到来。

  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落在实处,都是一纸空文。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之所以滞后于经济和文化建设,关键的一条就是我们抓落实的力度不够。监督法的制定出台应该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主体是“人”,所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提高人大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过去,人大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种“监”而不“督”或疏于“监督”的不正常现象。人大工作似乎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工作。人大代表每年也就是搞几次调研和视察,开一两次会议而已,并没有将“监督”政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流于形式的居多;一些同志被安排进了人大工作后,也有一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总认为“得过且过”就算了,缺乏一种敢于监督和勇于监督的勇气,致使一些领导干部长期处在无人监管的状态上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所以,人大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不提高,工作魄力不增强,是很难使《监督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的。

  二要提高政府部门官员的素质。政府部门工作开展的如何直接代表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如何。而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由于跳不出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怪圈,经常在执行政策方面出现某些偏差。比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为了城市建设搞所谓的大拆大建而不顾民生民声;“两院”工作中出现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这些问题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且反映强烈的问题。所以,《监督法》的实施,离不开政府部门官员执政理念的转变,离不开对权力运行的约束,离不开官员们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要提高全民的素质。人大监督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全体人民群众的支持也是很难取得实效的。为此,一定要加强对全民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整体法律意识,并充分发挥群众的历史主人翁地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会步入良性发展的“春天”。相反,如果人民群众的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连自己的意愿都不知道怎么去表达,合法权益都不知道怎么去维护,又从何谈起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和维护呢?

  长期以来,法律之所以难以实施或落实到位,关键是“人为”设置的障碍没有很好地铲除。现实的困境并非法制不全,而是有法不依。所以,只有“人”的素质问题解决了,才会为民主政治的实现减少“人为”的障碍和尴尬,《监督法》也才不致是落在纸上的法律,“民主”的春天才会“悄然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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