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也该刑事问责涉“苏丹红案”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00 光明网
行者(北京市民)

  “苏丹红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两负责人谭伟棠和冯永华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人还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和100万元。(8月26日《新京报》)

  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问责程序值得肯定,但如果问责程序仅仅针对企业负责人,则这个程序还不够完整。

  据公诉机关举证,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按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将此运用到“苏丹红案”,田洋公司作为标准的企业法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大多是以其名义实施的,因此不仅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还应追究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罚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