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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业利益与法院角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00 光明网
梁治平

  去年12月,北京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诉讼中胜出。据说,在众多的物业费纠纷中,业主方面在诉讼中获胜,这是第一例。不过,业主们的胜利只停留在纸上。在经过几个月的延宕之后,业主委员会收到法院一纸再审裁定,原来已经终审的案子将被重新审理,原判决也因此被中止执行。8月11日,法院再次开庭后宣布,维持终审判决。有媒体以“业主笑到了最后”为主题来报道这一结果(《新京报》8月12日)。不过,此案情节跌宕,一波三折,尤其是最后的再审程序,其过程颇耐人寻味。

  现行法律的再审程序,是为了弥补终审判决的重大缺失而设。因此,与普通程序中的上诉不同,再审的决定权不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在法院。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必须慎之又慎,倘无极其重大而确切的事由,绝不能轻易接受再审之请。而在美丽园案中,提请再审的事由是什么呢?

  物业公司方面说,他们提请再审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这是什么样的证据?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这些证据没有被发现和提出?这些证据是否相关、合理和重要到了法院要决定再审的程度?据报,物业公司提出的新证据是一份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报告。物业公司要以此证明,物业费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法官不宜直接定价。如果这就是所谓“新证据”,我们便很难想象,法院有什么理由要重开审判。因为这并不是什么证据,而是一项抗辩,而法院没有理由接受一项迟到的抗辩。退一步说,就算这是一个“证据”,那也不是什么“新”证据。如果物业公司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并且提出这类“证据”,那也只能是自己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再退一步讲,就算这是一个“新证据”,它也算不上是一个有力的甚至是高度相关的证据。因为在本案中,法官并没有试图决定物业费的价格标准,而只是判定物业公司方面是否有业主委员会所主张的计量不实、虚报多收的行为。

  有人说,令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是一份“专家论证意见”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介入。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利用所谓专家论证来谋取诉讼利益,这种老把戏久已遭人诟病。不过,我并不认为这种论证意见真的有什么神奇功效。有政府背景的物业管理协会的介入才是真正有影响力的事件。据报道,4月间,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出面召集部分学者和业内人士,拟就了一份《行业专家对北京市美丽园物业管理纠纷案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及情况反映》,并递交给了法院的“主管领导”。该意见称,美丽园物业费的降低“违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价值规律”,“会在北京市各住宅小区中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效应和极其恶劣的后果,将会严重妨碍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其结果,用该协会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不仅涉案的物业公司会破产倒闭,同类企业也将难以为继。

  指法院对一个个案的判决竟能产生令一个行业迅速衰败甚至破产的“严重影响”,这不但是耸人听闻,而且有威胁之嫌。法院依法审判,只须以法律为准绳。即使加入政策考虑,也必须无违公正、合理之基本原则。在美丽园讼案中,先是物业费由物业公司自定,业主不得与闻;待业主发现疑点,要求公开账目,提供说明,物业公司则不加理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所要考虑的问题,仅就政策而言,是其判决是否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市场秩序,以便缔约双方在平等条件下商定服务的质量和价格。换言之,在法律的层面,法院无需考虑自己的判决是否降低了物业公司乃至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空间;在政策层面,法院要考虑的则是如何保证业主拥有同物业公司方面同等的谈判能力,保证任何一方不至因为其弱势地位而权利受到损害。毕竟,法律是社会公器,司法机构不能是强者手中的工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物业管理协会竟以维护“市场价值规律”相标榜。实际上,这句话的正确读法应当是:“市场垄断规则”。

  现行法上既然有再审程序,诉讼双方自然都可以要求再审。不仅如此,无论是涉案的物业公司,还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它们利用诉讼制度谋取自身利益的做法也都无可厚非。问题是,物业管理协会以这样的方式介入这桩讼案,实有干预司法之嫌。而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法院居然接受其再审申请,也不能不让人心存疑虑。令人欣慰的是,法院最终并未屈服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压力。也许,当初的再审裁定也只是法院为化解外部压力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毕竟,在现行制度背景下,许多法律上的决定都不能单从法律上来理解。从这样的角度看,此案所表明的,就不只是业主最后的胜利,而是在我们社会中谋求法治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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